
“取的钱都交到他手上的”
被告席上,妹妹唐静很委屈,她反驳说:“唐天举是个五保户,平时独自生活,没有收入,哪里来的8万元存款?我确实帮他取过两次钱,但都是受他本人委托。2019年他腰受了伤,我帮他取了1万元去治伤;2020年,我又帮他取了4000元。这两次都是他把存款单交给我,叫我帮他取钱,两次一共取的1.4万元,都交到他手上的。”
唐静还向法官表示,过去她考虑哥哥生活困难,对他多方照顾,但哥哥不感恩,认为自己该帮助他,后来她就不再为哥哥提供经济或其他帮助了,所以哥哥就来起诉自己,请法官驳回唐天举的诉讼请求。
庭审时兄妹说法“走样”
面对兄妹俩大相径庭的说法,且提供的证据都不充分,办案法官调取了唐天举银行名下从2010年到2020年的存取款交易明细,查明存款5笔共计24800元,唐静从2017年到2020年期间先后取走唐天举名下存款5笔共计24675.38元。
对此,唐天举向法庭解释,他给了唐静5万元存单,另外还借给了她3万元现金。但唐天举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他的说法。
唐静也向法庭辩解,她从银行所取的24675.38元钱已经全部交给了唐天举,但同样没有出示证据证明。
法庭由此认为,唐静应当将取走的24675.38元返还给唐天举。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回龙法庭作出判决,限唐静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向唐天举返还24675.38元。
7月2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回龙法庭庭长、本案审判长石安全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一满清十大酷刑三色片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是一方受到损失,三是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得到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取走原告的存款没有给他,被告取得的利益与原告受到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因此法院判决其将代取的存款返还原告。
来源南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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