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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城区安置补偿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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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大家说说关于颍上城区安置补偿标准公布的内容,关于印发颍上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慎城镇、八里河镇、夏桥镇、十八里铺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下面我们来看看本文究竟说了些什么,有没有对您有点帮助。

关于印发颍上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慎城镇、八里河镇、夏桥镇、十八里铺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颍上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颍上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颍上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梁镜凡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组织落实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乡镇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来电提醒标准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公安、审计、信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妨碍、阻挠征收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五条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县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相关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审批手续。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二百五玩网游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土地现状调查。县政府组织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第七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

第八条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社会保障措施;

(四)申请听证事项;

(五)补偿登记期限;

(六)异议反馈渠道;

(七)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进行公告。

第十条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补偿安置公示。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在征收补偿登记工作结束后,应在征收范围内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张榜公示。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人(户主)姓名、拟安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中间8位出生日期码以*略去)及与被征收人(户主)的关系、建筑面积、安青筋妹置面积、补偿金额等。

第十二条签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应及时落实征地补偿等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土地征收申请审批。县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兑付征地补偿费用。县政府按照省、市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兑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及时交付被征土地。

第十六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定期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定期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社保基金专户。

(二)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章 被征收土地上人口安置

第二十条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一)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以被征收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本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人员:

1.户口薄上登记的实际居住的家庭人口;

2.原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居)委会的现役军人(现役军官除外)、在校学生、正在服刑人员;

3.新生婴儿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凭相关出生证明,给予认定;

4.因婚姻户口未迁入本地,但已实际在当地居住的,凭结婚证和村(社区)证明给予认定;

5.出嫁女户口未迁出或离婚后户口回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凭公安、镇、村(社区)证明予以认定,但不得重复安置:

(1)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2)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并且以土地收益为基本生活保障;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未在嫁入地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在孕胎儿,凭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给予认定;

7.其他应予认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挂户人口;

2.征迁前死亡人口;

3.已纳入国家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编制的人口;

4.因集体土地征收已享受安置政策的人员;

5.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安置人口审核程序

安置人口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公示,报乡镇政府审核认定。

安置人口认定的截止时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第五章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补偿范围

(一)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没有履行批准手续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房主确系被征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一户一宅的,视为有效面积。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土地上建设或买卖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对积极配合征迁工作、主动拆除房屋的,可以参照房屋的重置价给予奖励。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突击抢建的房屋;

2.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

3、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利用自有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取得相关营业执照、且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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