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宁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三名违法行为人均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9月3日下午17时许,饶某、饶某求、周某(女)等人从KTV喝酒唱歌结束后离开,饶某为饶某求、周某叫来一辆滴滴车。饶某求、周某上车后,滴滴司机崔某闻到二人身上浓浓的酒气,便提醒道:“如果吐在车上,要额外支付200元洗车费。”站着车外的饶某听后心中甚是不悦,对着崔某说道:“随便,我有的是钱!”
(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
(监控视频视频截图)
增援民警、辅警赶到现场后,告知要将饶某等三人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饶某依然拒绝配合,在现场大声喧哗混淆视听,煽动围观群众拍照上传网络,随后又跑到马路中央,阻碍车辆正常通行。民警、辅警上前阻止,饶某将其中一名辅警推倒在地,并再次冲向崔某。民警见状,果断将其制服。将饶某、饶某求、周某三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目前,饶某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楚林倾诉务,被熊良霄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饶某求、周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普法知识
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拒绝接受民警检查、盘问,不听劝阻的;
2.拉扯、推搡、辱骂、恐吓、拦截、追逐、围攻执法民警,或者向执法民警泼洒污物的;
3.扣留、污损、毁坏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使用的装备、设备、公务标志、证件等物品的;
4.当场隐匿、毁坏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
5.纠集、煽动他人拒绝或者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
6.以其他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
此外,如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将构成袭警罪。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建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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