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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日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嫌疑人施某设、张某坤、陈某坤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厦门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第一起危险作业案。

案情回顾
近日,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被查获在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某一栋民房内,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清漆、稀释剂、固化剂等约50吨。
该民房其他楼层明天秀恩爱请屏蔽我图片和相邻房子内均有居民居住。该公司虽然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其违规储存行为造成高度危险。
犯罪嫌疑人施某设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坤、陈某坤作为该公司管理人员,共同决定租赁普通民房用于存放上述危险化学品。公司雇佣的安全员犯罪嫌疑人黄某礼并未正确履行职责,制止非法储存行为。
四名犯罪嫌疑人
均涉嫌犯危险作业罪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施某设、张某坤、陈某坤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列明继续补充侦查提纲,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该类犯罪活动。
由于黄某礼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对其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飞龙乘云染色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
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检察官提醒
清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如果储存不规范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有可能造成重大相庭可可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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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翔安检察、翔安生活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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