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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企业集团”究竟是个什么“怪物”?

网络 健身知识 2年前 0
摘要:

今天给大家说说关于【办案手记】“企业集团”究竟是个什么“怪物”?的内容,问题的提出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大家对于“XX集团”这样的企业名称已经见惯不惯。但是大家是否注意过:“XX集团”究竟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 ,下面我们来看看本文究竟说了些什么,有没有对您有点帮助。

问题的提出

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大家对于“XX集团”这样的企业名称已经见惯不惯。但是大家是否注意过:“XX集团”究竟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还是若干企业的联合体?如果是联合体,成员之间属于什么关系?

笔者是在团队最近接到一个上诉案件,才注意到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基本案情

XYZ投资有限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通过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某栋楼房产,预备装修后开办酒店。

但是,在与承包人签订《装修装饰合同》时,XYZ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以自己名义作为发包人签订该合同,而是由“XYZ集团”作为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则是由XYZ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签署相关文件,不再出现“XYZ投资有限公司”或“XYZ集团”的名义。

装修装饰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承包人发现发包人“跑路”了,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XYZ集团”支付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该案几经波折。一审法院支舒畅合成图持了承包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XYZ集团支付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XYZ集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原告(装修装饰合同的承包人)将XYZ集团的四个集团成员作为被告,要求四被告对工程款、利息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集团的四个成员,包括了作为母公司的XYZ投资有限公司,还包括了XYZ投资有限公司不同程度持股的三家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XYZ集团不再作为被告。

重审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不得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订立经济合同,则由登记机关作出处罚。同时,登记机关对企业集团只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不发给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因此,企业集团只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未获得经营许可,不属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有权签订合同的其他组织。”一审法院遂认定“XYZ集团以企业集团名义与原告签订的《装修装饰合同》无效”,再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四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由于母公司XYZ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子公司已经“跑路”,另三个被告在一审期间并未应诉。剩下还在实际经营的被告OPQ公司(XYZ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权)则应诉。

OPQ公司颇感“冤枉”:其虽然作为XYZ集团成员,但是对于XYZ投资有限公司以“XYZ集团”名义与承包人签订《装修装饰合同》的情况完全不知情。其表示将提出上诉。

笔者与其他律师一起论证,也初步提出了若干上诉理由。但由于该案尚在二审期间,笔者不便在此做进一步讨论。但是,这个案件无疑凸显了探讨“企业集团”这个“怪物”的必要性。

“怪物”不再有

先说一个好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前述一审判决中提到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也被《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0年12月1日发布;2020年12月1日实施)废止。

也就是说,像“XYZ集团”这样,由母公司XYZ投资公司联合其控股或参股的若干子公司申请登记机关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情况,不会再出现。

笔者认为:这一废止,早该进行!因为此类核发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联合体,实属“不伦不类”的“怪物”。

为什么说它是“怪物”

首先,企业集团到底属不属于“民事主体”?是否能够从事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这点可以理解;但它是否属于“其他组织”?如果不属于“其他组织”、不属于“民事主体”、不能进行民事活动,那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所成立的又是个什么东西?第二条“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所说的“从事活动”指的又是什么活动?

其次,企业集团容易沦为母公司的任意控制的工具。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虽然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的《集团章程》要经过集团全部成员的签署或者认可。但是,启动该登记行为以及嗣后变更登记行为都只能是母公司。领取该《企业集团登记证》后,母公司就实际控制了《企业集团登记证》,并办理刻章等。由此,母公司几乎可以随意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按照“表见代理”的规则,集团成员时刻面临“被代理”风险。

最后,集团成员几乎没有退出集团的救济途径。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理欧彩虹之门(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像前述案件这样,已经明知母公司滥用企业集团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明显损害集团成员的利益,但是集团成员竟然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要求退出集团。哪怕是,集团母公司不再对某个集团成员持有股权,这个集团成员也无法要求退出。只能等待母公司去办理变更登记。

“集团”字样仍可在企业名称中规范使用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废止后,企业要以“集团”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就只能在企业法人(包括母公司或其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的名称中使用,但将不能再另设一个没有升龙道续集法人资格的“怪物”。

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要求: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举个例子:

母公司的名称可以为“深圳LMN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自身可以有自己的主业,也可以仅为持股平台;

母公司全资控股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子公司名称可以为“深圳LMN小鑫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者“深圳LMN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母公司控股的从事物业服务的子公司名称可以为“深圳LMN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母公司虽未控股,但是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从事装修装饰的,其名称可以为“深圳LMN投资集团RJK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各集团成员作为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修改其公司名称,不再保留LMN这个名称“公约数”。当然,修改名称一般属于应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母公司作为控股或者参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反对这一修改议案。但这是公司治理规则的常态。

上述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之间,虽然在名称上有关联,并可理解为同属某个企业集团的成员,但不能仅从企业名称的关联性或者同属某个企业集团的事实,推论出任何成员需要对其他成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集团”骗不了“理性的经济人”

另一个重要的规则变化是:“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换句话说,理性的经济人,不会仅仅看到某个公司名称中有“集团”字样,或者它有一大串名称上相互关联的集团成员,就认为某个公司有经济实力。

笔者认为,上述的规则变化,才符合《公司法》原理,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

作者:黄志伟,法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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