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永安市解放路被害人阮某某经营的美发店,借故与阮某某攀谈聊天。在聊天过程中,阮某某提出要黄某某请客吃东西。黄某某遂到附近购买零食和可乐后,返回该美发店。黄某某趁阮某某接待他人之机,将随身携带的氯硝西泮片(含安眠药的成分)放入其中一杯可乐,待药片溶解后,将该杯可乐递给阮某某喝下。之后,黄某某借故离开美发店,随后返回店里时,发现阮某某已躺在沙发上处于昏睡状态,黄某某便趁机将店铺抽屉内的现金400余元,以及阮某某脖颈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3980元的金项链解下劫走。


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涉案物品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药物麻醉手段致被害人昏睡后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黄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多次前罪均系使用同样的麻醉抢劫手段所实施,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实施麻醉抢劫,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领导中国的新人物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暗夜蔷薇魅不错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